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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璧县人民医院医患纠纷处置告知书

发布时间:2022-04-08 15:21来源:阅读量:

为了依法处置医患纠纷,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国务院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卫生部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等规定。现就医疗纠纷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

(一)、医疗纠纷发生后,医患双方可自愿协商解决。

(二)、申请行政调解。

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: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,填写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书》,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

相关部门:灵璧县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(灵璧县卫健委0557-6888078

②灵璧县卫健委医疗纠纷调解室(灵璧县卫健委0557-6185958

(三)、申请人民调解。医患双方可以向灵璧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。(灵璧县卫健委院内)

(四)、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(五)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。

二、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。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申请,进行尸检;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,可以延长至7日、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。拒绝或者拖延尸检,超过规定时间,影响死因判定的,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。尸检后尸体应移送殡仪馆进行处理。

三、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,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。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。逾期不处理的尸体,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,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。

四、对尸体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,劝说无效,超过规定时间,应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将尸体移至殡仪馆,应予火化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火化。

五、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、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的可以封存病历,患方对输液、输血、注射、服药等有异议可对实物暂时封存保留,以备检验鉴定。

六、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1、在医疗机构内寻畔滋事的;

2、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

3、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

4、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
5、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
6、不得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物证,不得教唆他人、组织及带头扰乱医疗

7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